上海劳动案件:用人单位安排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

一、基本案情

上诉人上海飞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永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飞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在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并未禁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未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接受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一审法院认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前用人单位不得接受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于法无据。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离职后为被上诉人进行了健康检查并配合被上诉人办理了工伤待遇理赔等内容,上诉人并未侵犯被上诉人的权益。三、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根据现有证据,被上诉人在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知晓其患有XXX疾病的可能,因此被上诉人主动辞职的行为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四、被上诉人在主动离职后又申请恢复劳动关系,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张永华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张永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自2017年3月15日起恢复与飞众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上海飞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自2017年3月15日起恢复与张永华之间的劳动关系至2019年3月20日止。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海飞众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当然合法有效。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否解除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而定。当鉴定结论显示劳动者因工或因职业病致残等级符合法定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才可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并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现被上诉人的伤情经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拾级,且被上诉人要求恢复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至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三、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董飞律师

董飞律师,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法律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青年律师领军人才成员,法律人在线教育平台—智拾网讲师,某二审改判案件代理人。
董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工伤认定(含职业病工伤认定)、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刑事等法律问题.,办理案件过程中成功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或实现权益达数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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