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2日,最高法院正式上线多元解纷案例库并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调解组织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学习、研究。
截至2025年1月23日,案例库共收录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例5个,整理如下:
股权转让纠纷
01-盛某与某环保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调解案
入库信息
D2025-161-1-269-090 / 股权转让纠纷 / 推荐部门: 阜宁县人民法院 /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5-01-15
解纷要旨
本案系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虽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但涉及一些专业问题。处理此类纠纷需要通过法官指导,能够及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才能促成当事人尽快达成调解合意。
此外,调解员也应当重视对双方当事人情绪的安抚和矛盾症结的梳理,通过找准关键点入手,采用情理法相结合的形式,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调解方案。
本案的成功化解,既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保全费等费用,以较低的成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降低了诉讼对涉案企业的负面信用影响,避免其因诉讼影响正常的经营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02-某基金管理中心与沈某甲、沈某乙等股权转让纠纷调解案
入库信息
D2025-161-1-269-085 / 股权转让纠纷 / 推荐部门: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5-01-13
解纷要旨
股权转让作为企业重组与资本流动的重要手段,在各种商业活动中被广泛运用,实践中易引发股权转让纠纷。该类纠纷通常涉及金额较大,但当事人约定相对清楚规范,事实争议较小,具备比较良好的调解基础。
本案中,通过引入律师调解员参与调解,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专业上的素养,能够更好地总结和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既提升调解成功率,降低了各方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又维护了营商环境。
同时,采取线上调解方式,让双方当事人身处异地也能圆满解决纠纷,极大地提高了纠纷化解效率。
03-周某与付某股权转让纠纷调解案
入库信息
D2025-161-1-269-044 / 股权转让纠纷 / 推荐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 2025-01-07
解纷要旨
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具有较强的行业性、专业性特征。
从表面来看,本案涉及交易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及协议内容作出裁判并不难。但实际上涉及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等复杂问题,例如以周某为代表的小股东追求“短期利益”的特殊交易结构,公司所处经营领域的形势、环境,公司面临的经营困境及其解决的可能性等,如果不将这些方面纳入解决纠纷的考量范围,机械地就事论事,很可能“按下葫芦浮起瓢”,引发更多的民事诉讼,进而造成公司陷入死局,满盘皆输。
本案中,法院通过委派专业调解组织,由具有多年公司股东争议和金融类案件处理经验的调解员负责调解,较为全面准确地把握了上述几个重要方面,采用“圆桌会议”、面对面调解等方式,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有效地化解了已经发生及潜在的纠纷。
股东知情权纠纷
04-李某某与某文具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调解案
入库信息
D2025-231-1-267-001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推荐部门: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台港澳调解组织/ 2025-01-07
解纷要旨
本案作为涉台资企业商事纠纷,最终成功调解,对类似纠纷化解工作具有典型代表意义。
一是发挥涉台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作用,及时启动法院与市台港澳办、台商协会建立的涉台纠纷联合调处工作机制,邀请涉台纠纷特邀调解员与市台港澳办人员一起参与调解,协调各方联动,形成化解纠纷合力,从源头化解纠纷,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
二是特邀调解员在法院指导下,发挥职能优势促推纠纷解决。法院在市台商协会先后聘请两批知名台商担任涉台纠纷特邀调解员,根据法院委派参与诉前、诉中及执行过程中的调解工作,为涉台纠纷当事人提供多元化解纠纷渠道。特邀调解员作为台胞,在调解过程中协助法官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台胞特邀调解员的加入,增进了台方当事人对大陆法律的了解和信任。法官与特邀调解员依据诚信原则与最大善意原则,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调解工作,有力维护台商在大陆的合法权益。
三是该案涉及台胞在大陆投资企业的发展,其成功化解,对深化两岸融合发展、增进台湾同胞对大陆法律认同提供了有力支撑。
公司增资纠纷
05-某投资公司与某研究院公司增资纠纷调解案
入库信息
D2025-161-1-494-012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推荐部门: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镇江市总商会人民调解中心驻润州区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站/ 2025-01-03
解纷要旨
本案中涉及的协议含有对赌协议成分。
对赌协议是指在股权性融资协议中包含了股权回购或者现金补偿等对未来不确定事项进行交易安排的协议。从签约主体的角度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
调解此类纠纷时,既要坚持鼓励投资方对实体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投资原则,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又要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原则,平衡投资方、公司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
在调解过程中,商会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商会调解在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的专业优势,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既满足民营企业快速化解纠纷的实际需求,降低企业解纷成本,也促成企业互谅互让,实现纠纷最优解。
董飞律师
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法律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青年律师领军人才成员,法律人在线教育平台—智拾网讲师,某二审改判案件代理人。 董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股东纠纷、合同纠纷、刑事等法律问题.,办理案件过程中成功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或实现权益达数千万元。(律师微信:dongfeilvsh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