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库案例:合同诈骗与市场融资的区分 | 蔡某合同诈骗案

蔡某合同诈骗案

—合同诈骗与市场融资的区分

案件基本信息

  • 入库编号:2025-03-1-167-001
  • 案号:(2019)浙刑终213号
  • 案由:合同诈骗罪
  •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判日期:2019年8月9日
  • 入库日期:2025年3月13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系某计算机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实际控制人,2009年至2010年,该公司基本无经营业务,年检申报销售收入为零。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蔡某借用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场地向投资方作业务介绍,谎称该公司办公场地、产品技术等均为某网络公司所有,虚构某网络公司2010年上半年营收人民币5000万元(币种下同)、利润1500万元和有巨额合同等事实,骗取被害单位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的信任。2011年1月、4月,蔡某与被害单位先后签订《增资扩股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被害单位向某网络公司增资3000万元占股20%,蔡某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某网络公司2011年须实现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如五年内未上市,某网络公司须按本金加年利率12%的价格回购股份等。2011年5月,该3000万元投资款全部到位。

2011年8月,被告人蔡某为继续隐瞒某网络公司无重大业务的事实,向董事会提供虚假报告,谎称已签订金额达3000余万元的合同。2011年12月,蔡某又虚构某网络公司发生金额为2126万元的交易,并利用公司资金支付约70万元的税款,开出2126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用于制作虚假的应收账款。但是蔡某未按约定使用投资款,未将资金主要用于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而是用于租用及装修场地、购买车辆、个人消费等。至2012年6月,3000万元资金被蔡某消耗殆尽。其间,某网络公司仅承接三笔业务,共收取160余万元的货款,有两笔共计140余万元的业务因产品质量不达标等原因导致合同未履行完毕。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作出(2018)浙01刑初3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蔡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余判项略)。宣判后,蔡某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浙刑终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蔡某的行为是市场融资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而言,市场融资与合同诈骗犯罪在主客观方面均存在本质区别:

客观方面

在市场融资活动中,融资方即便对公司前景、营利能力有所夸大,但从根本上说未背离客观事实,未严重影响投资方的判断;合同诈骗则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诱骗他人违背真实意愿交付财物。

主观方面

融资方无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即便发生资金损失也是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所致;合同诈骗则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鉴此,本案被告人蔡某在签订、履行增资入股协议过程中,以融资为名行合同诈骗之实,构成合同诈骗罪。

具体表现

其一,被告人蔡某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骗取他人投资款的行为。蔡某向被害单位提供含有大量虚假内容的私募股权融资计划书,虚构其实际控制的某网络公司拥有成熟技术、签订系列重大合同和创造数千万元利润等重要事实,隐瞒某网络公司系空壳公司以及借用其他公司办公场地等重大真相,使被害单位陷入错误认识,对某网络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营利能力等作出错误判断,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增资入股协议,后交付3000万元投资款。

其二,被告人蔡某具有非法占有涉案投资款的主观目的。蔡某与被害单位签订增资入股协议时,某网络公司基本没有业务,经营已难以为继,其在收到3000万元投资款后,又未按协议要求用于技术研发及市场推广,而是将巨额资金用于租赁和装修场地、招募员工等表面工作,以及用于购买发票进行虚假平账和个人消费等,致使3000万元投资款仅一年多就消耗殆尽。蔡某缺乏履约基础,又无实际履约行为,收款后进行任意支配和使用,造成被害单位巨额经济损失,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

融资方隐瞒重大事实,进行虚假宣传,诱骗投资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融资协议并交付资金,收款后未按照融资协议的约定进行使用,而是肆意挥霍,造成投资方巨额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依法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

  •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刑初33号刑事判决(2019年6月4日)
  •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刑终213号刑事裁定(2019年8月9日)

董飞律师

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法律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青年律师领军人才成员,法律人在线教育平台—智拾网讲师,某二审改判案件代理人。 董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股东纠纷、合同纠纷、刑事等法律问题.,办理案件过程中成功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或实现权益达数千万元。(律师微信:dongfei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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