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职务侵占案
案情简介
杨某利用担任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代表该公司与四家客户公司的项目洽谈和合同签订过程中,通过隐瞒公司项目进展真实情况,修改合同中公司名称和银行账户等手段,私自将上述订单转接至杨某实际控制的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嗣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杨某指使相关人员抄袭信息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样某汇”软件等资源为客户公司提供服务,达到截留合同款项为自己所用的目的。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侵犯的是被害信息科技公司确定的财产利益,并非仅利用自己实际控制公司的技术、资金、成本等优势侵夺被害企业商业机会,且杨某系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罚金3万元。
典型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企业廉洁风险防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行为的惩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修订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的规定。
本案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以侵夺商业机会方式实施职务侵占犯罪的典型案件,犯罪手段较隐蔽。本案的裁判厘清了侵夺商业机会类犯罪罪名认定的主要思路,即行为人如在侵夺商业机会后,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则存在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可能;如行为人此后不需要承担风险,则其所侵夺的系确定的商业机会利益,可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依法惩处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行为,并通过类案风险的提示,为相关民营企业治理内部腐败体制的构建提供借鉴,更好实现对腐败风险的源头防范。
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董飞律师
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法律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青年律师领军人才成员,法律人在线教育平台—智拾网讲师,某二审改判案件代理人。 董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股东纠纷、合同纠纷、刑事等法律问题.,办理案件过程中成功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或实现权益达数千万元。(律师微信:dongfeilvsh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