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2025-161-1-269-090 / 股权转让纠纷 / 推荐部门: 阜宁县人民法院 /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阜宁县人民法院/ 2025-01-15
基本案情
盛某与某环保公司、姜某等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盛某将股份转让给某环保公司及姜某等,某环保公司、姜某等先行支付649万股权转让款。合同签订后,盛某按照要求将相应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并交给姜某保管,但某环保公司等一直未配合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也未按照合同约定先行支付649万股权转让款,盛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派调解,并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法官助理指导调解工作。调解员通过前期电话沟通了解到,当事人之间同类型纠纷分别于此前向法院起诉过,后经协调均撤回起诉,但是纠纷并未得到实质性化解。
调解员将上述情况反馈后,法官指导调解员开展一系列纠纷化解工作。
一是梳理双方争议焦点。该纠纷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姜某之所以不愿配合是因为盛某尚未交付保存在其处的100余万元物资。姜某提出,交付物资后对股权转让款问题再行协商。
二是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盛某在调解现场情绪十分激动,称该纠纷从2022年开始至今一直未化解。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劝导,推动调解程序向前进行。
三是进行专业指导。调解员建立微信群,邀请专业法官在群内对调解员和当事人提出的法律专业问题随时指导、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和解。
处理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股权转让款649万元全部履行完毕,涉案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2条、第577条
解纷要旨
本案系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股权转让款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虽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但涉及一些专业问题。处理此类纠纷需要通过法官指导,能够及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才能促成当事人尽快达成调解合意。
此外,调解员也应当重视对双方当事人情绪的安抚和矛盾症结的梳理,通过找准关键点入手,采用情理法相结合的形式,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调解方案。
本案的成功化解,既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保全费等费用,以较低的成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降低了诉讼对涉案企业的负面信用影响,避免其因诉讼影响正常的经营秩序,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推荐部门:
阜宁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阜宁县人民法院
董飞律师
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法律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青年律师领军人才成员,法律人在线教育平台—智拾网讲师,某二审改判案件代理人。 董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股东纠纷、合同纠纷、刑事等法律问题.,办理案件过程中成功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或实现权益达数千万元。(律师微信:dongfeilvsh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