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天一,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的法律问题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法定代表人是公司不可或缺的重要意思表示机关,也是公司法的重要规范对象。在审判实践中,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是一种重要的诉讼类型,旨在通过诉讼方式对公民法定代表人身份进行涤除。该类诉讼近年来数量不断增多,应当引起重视。
从案件数量来看,该类案件自2014年起逐年增多,并在2016年后激增。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包括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公司自治的失灵、民众法律意识的提升等,但最直接的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根据该《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公司的失信而被限制高消费,这使得原本“挂名”或“被冒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迫切要求涤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从审判实践来看,该类案件尚有实践困惑:
- 是否应由法院受理:部分纠纷属于公司内部自治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部分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 涤除法定代表人的具体条件:是否必须要求已产生新任法定代表人、是否必须穷尽公司内部救济与行政救济手段等。
- 执行方式: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涤除登记规定,登记机关存在空白登记、登记为“无”、登记为“法院协助执行涤除”等执行方式。
综上所述,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成为了一类重要的民事诉讼,且其在实践中存在较多困惑,制约了该类纠纷的妥善解决,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亟待研究。
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的案件受理
对于符合基本起诉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涤除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公司自治失灵:该类纠纷成诉的原因是当事人无法通过自治手段实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涤除,法院若不受理,则难以解决公司自治失灵导致的问题。
- 新《公司法》第10条的修订:强调法定代表人的实质联系原则和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公司的积极确定义务。公司负有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的义务,而涤除诉讼多因公司怠于履行该义务产生。
- 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实践中,不少公司要求员工“挂名”法定代表人,当公司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时,“挂名”法定代表人会受到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惩罚,这不仅有失公平,而且背离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的制度初衷。这些员工在公司内部救济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行政机关也难以救济,应当有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
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的类型分析
在社会生活中,造成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缺乏实质联系并形成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 自然人自始不知道自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冒名”担任法定代表人。
- 自然人由于各种原因同意担任缺乏实质联系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
从审判实践来看,“冒名型”和“挂名型”是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的两类典型案件,这二者都不符合法定代表人实质联系原则。
冒名型法定代表人
“冒名型”法定代表人是指原法定代表人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名”作为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既没有实质联系,也没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合意存在。公司冒用他人姓名及身份信息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不仅没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合意基础,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因此,被“冒名”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不仅有权主张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还有权主张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冒名型”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中,法院应审查以下证据:
- 工商登记手续中签署姓名的笔迹是否一致;
- 是否与被诉公司有交易往来;
- 是否曾在被诉公司领取报酬等。
审查重点在于能否结合在案证据证明原告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一事确不知情。如果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原告确不知情,即便签名笔迹非原告本人笔迹,也不能仅凭此证明原告系被冒名。
挂名型法定代表人
“挂名型”法定代表人是指原法定代表人知道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所作出的签字、确认等行为也是客观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其与公司没有实质联系,仅是“挂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民法典》第933条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挂名型”法定代表人虽与公司存在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真实合意,但因其与公司缺乏实质联系,仍可诉请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但由于其毕竟与公司形成了真实合意,出于对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司自治原则的尊重,法院应要求其首先穷尽公司内部救济。
法定代表人涤除诉讼的法律效果
解除限制消费措施通常是当事人提起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的目标,也是其最为关切的法律效果。法院判决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并不当然发生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法律效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第17条之规定:
- 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 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因此,即便当事人已获得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判决,也应据此申请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并举证,法院应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防止其恶意逃避债务。
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法定代表人涤除判决所应发生的法律效果。在法定代表人涤除判决发生效力后,原告应据此向行政机关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目前行政机关对于法定代表人涤除判决的执行方式尚未统一。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有望解决这一问题,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第20条之规定:
- 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涤除法定代表人的,公司需要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 因公司逾期未申请涤除时,人民法院可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协助执行涤除登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涤除信息。
建议公司登记机关尽快建立涤除登记制度,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涤除原法定代表人进行涤除登记,以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的衔接和贯通。
注释
- 参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载中国人大网2024年1月4日,http://www.npc.gov.cn/npc/c2/c30834/202401/t20240104_434091.html。
- 笔者以“案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全文: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条件在裁判文书网检索,2014年及以前案件量均不到10个,2016年后案件量逐年成倍增长,到2018年已破百件,到2020年已近400件。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时间:2025年1月15日。
-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4438号民事裁定书。
-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88号民事裁定书。
-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9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4558号民事判决书等。
-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1464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6民终15489号民事判决书等。
- 参见张某诉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8-2-264-003)。
-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3127号民事判决书。
- 参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4841号民事判决书。
- 参见盛某诉成都某大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周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8-2-264-00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3民初5939号民事判决书等。
-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2民终1464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10298号民事判决书等。
-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94号民事判决书。
董飞律师
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法律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青年律师领军人才成员,法律人在线教育平台—智拾网讲师,某二审改判案件代理人。 董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股东纠纷、合同纠纷、刑事等法律问题.,办理案件过程中成功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或实现权益达数千万元。(律师微信:dongfeilvsh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