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
人工智能(AI)的发展日新月异,其中一种叫做生成式AI,现在已经能够创作出与人类无异的作品,比如文本、图像、音乐和视频等。这些作品是由机器学习模型生成的,而这些模型通过学习大量数据和预设的规则和模式,最终生成出一些具有独创性的内容。然而,尽管这些作品可能看起来与人类创作的作品无异,但在版权法的视角下,它们可能并无法被视为作品并获得保护。

二、独创性的定义
在版权法中,独创性是作品受保护的基本要求。独创性通常被理解为作品反映了作者的个性和创新思想,而不仅仅是对已有信息的复制或重组。
根据(2019)粤0305民初14010案件法院观点,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从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或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进行分析判断。

判决书详见: 腾讯诉盈讯著作权侵权案判决书 | AIGC法律案例
根据该内容,判断是否具有独创性主要判断两点内容:
1)是否独立创作完成;
2)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差异。
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
董律师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如文本、图片、音乐等,可能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1)不管是文本、图片还是音乐,均系算法和模型通过学习大量数据并结合模型使用者个性化的提示词生成,系独立创作生成。
2)对于AICG内容,每个生成的结果都是独一无二的,并且随着提示词的变化而变化,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而且由于AIGC内容系根据大模型生成,其并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复制,而是通过复杂算法和提示词进行的再创造,这种再创造与已有作品差异一般都比较大。
然而,基于AIGC内容的新颖性,这种独创性可能并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因为它并不反映任何人的个性和创新思想,而是由机器自动产生的。因此,在司法实践判断是否能够构成作品时会存在不同意见。
董飞律师
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法律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青年律师领军人才成员,法律人在线教育平台—智拾网讲师,某二审改判案件代理人。 董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股东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AIGC数字合规、刑事等法律问题.,办理案件过程中成功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或实现权益达数千万元。(律师微信:dongfeilvsh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