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 钱海啸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 李凌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
- 后 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社交电商、直播电商和内容社区电商等新兴电商形态为市场带来了巨大活力,但也催生了刷单炒信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课题从数字经济视角出发,探讨了刷单炒信行为的形成原因及实证分析,并通过对立法完善、政府监管、平台责任、司法指引等社会协同共治路径的探索,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市场规范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实务指导。
关键词
刷单炒信 流量经济 制度设计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战略方向,强调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和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完善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必要性。而数字经济则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中之重,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24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近11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78.0%,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 9.05 亿人,占网民整体的 82.3%。然而,伴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崛起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变得更为复杂、隐秘,而以刷单炒信为代表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严重,亟需加强治理。
刷单炒信是通过虚假交易和虚构的用户评价,虚增商品销量和信誉,从而误导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的不正当行为。而根据相关数据,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商家虚构产品效果、夸大产品优势,通过“好评返现”提高虚假声誉,误导消费者购买等问题。2023年,全国12315平台接收虚假宣传投诉举报144.3万件,同比增长1.7倍。这种现象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而且进化出各种形式的模式化流程和产业链,成为危害流量经济长远发展的毒瘤。仅2023年1-11月,网安部门已侦办800余起“网络水军”的数据造假案件,涉案金额总计80余亿元。“刷单炒信”如果得不到有效治理,它将进一步加剧数据造假,扭曲市场的信用评价机制,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成为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突出问题之一。此外,部分刷单炒信行为严重损害了网络平台的财产权益和市场、互联网管理秩序,存在较大的法益侵害性,有必要通过刑法手段进行规制。然而,如何对庞杂的刷单炒信行为,如何进行类型化界分,确定其罪刑归属,理论与实践均存在一定争议亟需厘清。
鉴于此,进一步完善对“刷单炒信”行为的法律规制,对于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网络交易环境、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拨云见雾:“刷单炒信”的形成原因
“刷单炒信”行为的泛滥与当前互联网交易的特性密切相关,尤其是在流量经济的背景下。首先,互联网的非地域性扩大了市场竞争的范围,流量经济触及的每个角落都可能成为竞争场所,这极大地加剧了商业竞争的激烈性。在此环境下,消费者往往依赖平台展示的评价和交易数据来做出决策,这为刷单行为提供了土壤。从艾瑞咨询发布的《2023年中国消费者洞察白皮书》中可以看出,消费者在购买决策时更加注重产品的质量和真实性,在购买前会通过购物平台了解产品的评价和详情,同时也会有38.7%的消费者去非购物平台搜索产品的相关内容,近95%的消费者会去多个平台获取产品信息。其次,互联网的透明度使得价格变得更加公开,商家的利润空间因此被压缩。流量经济的核心在于“流量即市场”,只有在数据和流量上占据优势的商家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正因为如此,一些商家通过刷单炒信优化其数据表现,以在平台搜索结果中占据靠前的位置,吸引潜在消费者的关注。此外,网络经济中的“先发优势”效应明显,商家一旦通过刷单获得了领先地位,其市场份额便会迅速扩大,形成“乘数效应”。正是由于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许多原本守法经营的商家也可能为了避免竞争劣势,不得不加入刷单炒信的行列,导致整个行业的竞争秩序日益混乱。
二、实证透析:刷单炒信案件的类型结构及司法规制现状
2021年1月至2024年上半年,上海法院共计审结了1780件刷单炒信类案件,其中民商事类案件1141件、刑事类案件639件。下面本课题以上述司法案件为分析样本,对刷单炒信的法律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
(一)民商事领域

1、典型争议焦点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在正向刷单炒信案件中,一些法院会从被告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原告的经营利益、以及被告是否获得了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从而进行判断;而另一些法院则聚焦于虚假宣传,认为交易行为和用户评价必须具有可识别性,否则应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而在反向刷单案例中,法院特别关注原告与被告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以及恶意评价是否属于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这些因素在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非常关键。此外,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涉案行为与被告之间存在关联性。在此类案件中,网络平台提供的数据分析和技术鉴定通常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2)刷单套券行为的认定
在本课题所统计的118起网络服务合同案例中,超过75%涉及到刷单套券行为,其中69%都涉及到某平台。刷单套券行为主要是通过虚假交易获取平台提供的优惠、补贴等不正当利益,违反了平台的规则和协议。电商平台的风控系统会对异常交易进行识别,并根据交易记录和违规特征进行处罚,而在司法案例中法院往往会结合以下几个关键要素进行综合考量:刷单行为与实际销售情况是否一致。法院会通过平台提供的真实销售记录,判断刷单行为是否虚增销量、恶意影响平台数据;优惠券的获取和使用是否合理:若发现优惠券的使用量明显超过正常交易水平,或通过拆单、拆分订单获取额外优惠券,法院可能认定为不正当使用。消费者与商家的角色:商家和消费者的配合程度也会影响判断。若商家主动引导消费者刷单套券,商家往往承担更大的责任;反之,消费者若主动寻求不正当利益,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3)损害赔偿认定
知识产权类纠纷中的典型争议焦点往往会涉及到刷单行为所导致的侵权获利与损失的认定。在原告某娱乐公司与被告某商贸公司、被告某平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娱乐公司认为被告某商贸公司通过某平台上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通过某平台销售的商品存在刷单行为,即通过虚假交易虚增销量。原告声称这些虚高的销量数据(如显示销量达数万件)作为计算被告非法获利的依据,并提出100万元的赔偿请求。法院通过详细审查销售数据后发现,扣除刷单后的实际成交量仅为6件,销售金额仅为900余元。由于被告商品的实际销量与原告主张的虚高数据存在巨大差异,法院驳回了基于刷单数量计算赔偿的请求。
在此类案件中,被告往往以刷单行为所形成的销售数量以及价格无法等同于实际销售数量和价格为由进行抗辩,因此如何认定刷单炒信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数额是司法裁判的重点。在有《专项审计报告》作为证据的案件中,法院往往会根据《专项审计报告》记载的上述网店的销售记录,扣除刷单的订单记录后,来确定已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但是进行司法审计的流程时间长且费用较高,且多发生在民刑交叉案件中。
不完全统计显示,约93%的普通民事案件并不涉及司法审计。在这些案件中,若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刷单行为,法院通常参考平台提供的销售数据,并结合侵权行为的期间、性质、后果及销售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因此,平台数据在未能提供其他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往往成为侵权赔偿认定的重要依据。
2、司法规制
“刷单炒信”的危害性已引起各方面的广泛重视,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逐步加大了对该类行为的规范力度。在法律层面,最为广泛被引用的是201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第八条、第十一条该两条规定涵盖了包括网络交易主体在内的各类经营者,同时也是对正向刷单和反向刷单违法性的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经营者若通过虚假交易或虚假宣传影响市场竞争,违反本法规定的,将被处以罚款: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罚款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罚款金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可能面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若属于虚假广告,还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予以额外处罚。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则针对网络交易主体作出了规定,若是平台未能履行核验和监督职责,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刷单炒信行为不加以管控的,依据本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三条:初次未履行信息核验、保存义务或未对虚假宣传进行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金额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如果情节严重,则罚款提升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若平台未尽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罚款在5万元至50万元之间;情节严重的罚款则可达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并可能面临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兜底的法律规定亦可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案件中予以援引。202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也是在第九条进行明确。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比,其中也是有针对性地加入了对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刷单炒信”行为的具体规定,若经营者通过虚假宣传或炒信损害消费者权益,将依据该条例第十条至十四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依据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进行处罚;若无违法所得,罚款金额为30万元以下;如情节严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可责令经营者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除法律法规外,部门规章中亦对“刷单炒信”作出了规定。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也是根据网络交易的发展,对“刷单炒信”的具体形式进行了细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网络交易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于拒不配合调查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依规定罚款金额在5000元至3万元之间;同时,还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条款加以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经营者,将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布。2024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则对刷单炒信进行了系统性的规定,不仅明确了仿冒混淆、虚假宣传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环境中的新表现形式,还列举了如反向刷单、非法数据获取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设立了兜底条款,预留空间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行为类型。虽然《暂行规定》为规制刷单炒信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其法律层级较低,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尤其在如何识别隐蔽性更强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确保平台履行监管职责、以及如何处理跨地域、跨平台的复杂案件等方面,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二)刑事领域
1、类型划分
在刑事法领域,目前我国《刑法》并未就刷单炒信行为作出统一规定,对此类行为的犯罪化主要依托现有罪刑体系展开。根据行为的方式、目标的差异,刷单炒信行为既可能侵犯商家、平台的财产权益、商业信誉,也有可能侵犯国家对网络及市场的监管秩序。司法实践中主要将刷单炒信行为认定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罪名,具体见下表。

从行为方式上看,刷单炒信行为可以分为正向刷单和反向刷单。对于正向刷单行为,由于该行为以虚假手段不当提升了涉案商家的商誉,符合虚假广告罪的“虚假宣传”要件。在此基础上,刷单信息可以被理解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中规定的“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经营刷单平台的行为可以依照该条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此外,由于经营刷单平台行为具有经营特征,故实践中也存在利用非法经营罪予以规制的案例。对于反向刷单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和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规制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反向刷单行为破坏了他人正常生产经营,并往往会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故可以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从结果上看,反向刷单炒信主要损害了涉案商家的商誉,属于破坏市场公平秩序的不当竞争行为,应当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从行为目的上看,前述刷单行为不论是增加还是损害商誉,都是为了虚假改变目标商家的社会评价,以获得不当竞争优势,可以归纳为不当竞争类刷单炒信。然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以刷单炒信虚增订单,骗取相关行为人补贴、奖励的情形,可以归纳为索取财物类刷单炒信。
2、司法认定
2021年以来,上海市共处理涉及刷单炒信类刑事案件639件,具体案件分布情况见下图。该数据反映对刷单炒信的司法认定主要呈现以下两方面特点:

一是以索财为主要犯罪目的,反映实践对刷单炒信行为的谦抑立场。当前,不少网络平台为争取流量,往往对入驻商家实行奖励、补贴政策,部分不法分子借助刷单虚增商家流量,并以此骗取平台补贴,该种行为直接损害了平台财产权益,应当认定为诈骗罪。2021年以来的刷单炒信刑事案件中,有211件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可以认定为索取财物类刷单炒信案件,占案件总量的33%。与之相对,获取不当竞争利益虽是实践中刷单炒信行为的主要目的,但作为犯罪处理的案件数量却相对较少,反映出司法实践严格把握刷单炒信行为入罪标准的基本立场。
二是不当竞争类案件罪名繁多,反映实践对该类案件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以来的不当竞争类刷单炒信刑事案件中,存在非法经营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虚假广告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四种入罪方式。此类案件行为人往往以获取不当竞争利益为目的,此类行为从形式上看存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情形,从行为实质上看可以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从结果上看损害了市场管理秩序,如何准确适用罪名成为问题。通过虚构好评提升商家信誉以促进消费者购买或骗取平台补贴的正向刷单炒信行为与通过差评诋毁竞争对手商誉或恶意退单干扰其经营活动的反向刷单炒信行为,在司法认定中均存在争议。
三、分层析理:“刷单炒信”案件的问题透视
(一)立法缺乏体系化和完备性
虽然从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到2018年的电子商务法,新增了针对刷单炒信行为的专门条款,对于恢复互联网交易和竞争的公平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相关条款规定比较原则,并未涉及“刷单炒信”整个链条中的所有参与者以及类型不断变化的各类形式,例如从经营者的表述上来看,承担法律责任人员范围并不包括被雇佣的参与刷单人员,此外类似于引诱评价之类的炒信行为并无明确规定。虽然《规定》为规制刷单炒信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其法律层级较低,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尤其在如何识别隐蔽性更强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确保平台履行监管职责、以及如何处理跨地域、跨平台的复杂案件等方面,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并且,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上限二百万至三百万的行政处罚标准,实践当中的震慑力不足以遏制一些不法经营者的侥幸心理,而通过刑事路径追究刷单炒信行为法律责任的边界尚不清晰,实践中存有较多争议。
(二)行政监管及司法裁判的滞后性导致规制效果未达预期
1、事后监管的被动性
虽然通过行政执法开展严厉打击,可以短期内取得一定效果,通过诉讼方式也可以使受损权利得到救济和维护,但两者的共性问题是均具有滞后性。一方面,事后行政监管或司法裁判具有一定被动性,往往已造成较大损害,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刷单炒信的顽疾。有时在执法行动之后,刷单炒信行为又会死灰复燃,而个案裁判的影响力也有其局限性,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竞争中的乱象。
2、救济措施耗时较长
与此同时,刷单炒信案件事后救济耗时较长,从违法行为的开始发生到最终救济举措的落地需要经历较长周期,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在短时间内就能对市场秩序造成巨大冲击,而司法诉讼过程却可能数月甚至数年。更重要的是,执法资源有限,无法对每一起刷单行为进行即时处理。因此,虽然提高法律的威慑力非常重要,但如果执行效率不足,法律的威慑作用也会大打折扣,这使得实际的救济效果大打折扣,损害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3、规制成本过高
在规制刷单炒信行为时,目标应是达到一个理想的状态,即在合理分配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基础上,确保规制的成本效益,保证治理的可持续性,并提升规制的性价比。这不仅关乎行政执法的效率,也涉及如何在法律威慑与实际执行成本之间取得平衡。
刷单行为往往操作简单、门槛低,仅需通过移动设备即可完成。许多参与者利用空闲时间从事刷单活动,时间成本低,而商家支付的佣金也较为有限。因此,刷单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而商家通过虚增销量或好评获取的潜在收益却极高,这使得许多商家在面对高额潜在利润时铤而走险。与之相对,国家机关的规制成本较高。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执法机关不仅需要对大量数据进行分析,还要花费资源在取证和诉讼上,这就导致的执法成本相对高昂。
(三)平台自治管理效能不足
1、自治力不足
电商平台本应承担起监管和管理的职责,但实际操作中,平台的自治管理往往效能不足。一方面,平台在发现刷单炒信行为时,可能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另一方面,由于利益驱动,某些平台可能默许甚至放纵刷单行为,以增加交易数据和吸引流量。这种管理不力直接导致了刷单行为的泛滥,无法遏制虚假交易对市场的破坏。
2、缺乏主动性和动力
平台对于打击刷单炒信的主动性不足,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其自身的经济利益相关。平台通过交易数据和流量获取利润,而刷单行为往往能短时间内提升这些数据,从而带来短期的经济效益。因此,平台缺乏足够的动力去积极治理刷单行为,导致问题长期存在。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也使得平台治理的动力进一步削弱。
3、霸王条款
电商平台在与商家的协议中,通常包含许多不对等条款,一些甚至被质疑为“霸王条款”。这些条款赋予了平台单方面的裁量权,却未能对商家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公平处理。比如,平台有时可能会因为自身利益考量选择性处罚某些商家,而对一些影响较大的商家却采取较轻的处罚措施。这样的不公平做法导致商家和消费者对平台的监管公正性产生质疑。
4、规则不完备
现有的电商平台规则缺乏系统性和完备性,无法全面覆盖刷单炒信的各类行为。尤其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刷单方式变得愈加复杂和隐蔽,平台现有的规则和监管手段显得滞后。很多平台的内部规章制度无法应对新型的刷单手段,规则制定存在漏洞,导致刷单炒信行为不断衍生出新的形式,难以有效监管。
因此,既要提高法律的威慑力,也要通过技术和合作的方式提高执行效率,以实现可持续、高性价比的治理体系。这不仅能够有效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还能确保政府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市场健康发展。
四、出路探索:刷单炒信法律规制的优化路径
妥善平衡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乎竞争秩序的天平是否公正。考虑“刷单炒信”行为特性以及现有规制路径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建立分层次、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法律规制路径,实现前端预防、中段监控、后端救济相结合,共同维护互联网市场和谐有序的交易环境。
(一)前端预防:立法端完善专门性立法
现有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虽然已为刷单行为设定了基本规制框架,但面对网络环境中不断变化的刷单形式与手段,这些法律条文仍显得滞后。为有效遏制刷单炒信乱象,以《暂定规定》为基石,进一步完善针对刷单行为的专门性立法,以适应互联网时代下新型交易模式的发展,并加强对网络平台和刷单相关主体的责任追究。
1、完善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框架
现行的法律条文大多只针对经营者进行约束,而刷单行为的链条复杂,涉及刷单组织、平台和个体“刷手”等多个主体。法律必须明确将这些主体纳入规制范围,对各主体的责任进行分类处理。例如,可以对刷单组织和“刷手”设立明确的法律责任,将其视为协助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犯,并依据参与程度分别予以行政或刑事处罚。
2、设立有关监管平台的法律条款
平台作为刷单行为的温床,既是交易的提供者,也是数据的掌控者,理应在打击刷单行为中承担更大的责任。立法应要求平台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对可疑交易数据进行甄别与处理,并在出现违规行为时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立法应进一步明确平台在发现刷单行为后的法定义务,如及时采取下架、封禁、公开披露等制裁措施,以确保平台切实履行其监管职责。
3、强化跨平台、跨区域的联合立法机制
刷单行为往往分布在不同平台之间,且具有跨地区运作的特征,导致单一的地方性执法难以有效遏制这类行为。因此,应在法律中明确建立跨区域的合作机制,允许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和平台数据共享,形成联动监管,以提高打击效率。
(二)中段监控:政府端与平台端双管齐下
1、政府端:合理赋权释能,优化协同共治模式
在治理刷单炒信行为中,政府监管部门作为顶层设计者、引导者和执法权的赋予者,承担着制定政策法规、执行行政监管、追惩违法行为以及分配基础资源等关键职责。在这些职责的履行过程中,强化内部和外部的协同合作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1)加强内部协同工作
政府各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职能划分,明确责任归属。例如,网信部门负责数字经济的统筹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打击网络犯罪,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网络营销领域的监督,文化和旅游部门则管理虚假表演行为,工信部负责实名制和ICP备案管理。
在此基础上,建立跨部门的协作机制,避免各自为政,提升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的效率,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能够迅速落地。通过定期协作与联合执法,确保多部门联动监管的持续性和有效性。
(2)加强外部沟通合作
在治理刷单炒信过程中,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的参与,构建多元共治体系。首先,要鼓励行业组织建立自律公约,推动行业内部形成自我管理和监督机制。其次,政府应简化投诉和举报程序,建立有效的反馈和激励机制,调动公众和消费者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参与监督网络刷单行为,形成社会共治。
此外,应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和奖励制度,确保公众的举报行为能够获得及时回应,特别是对于重大案件,引入专家观察员协助调查,增强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和透明度。
(3)强化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效能
为了提高监管效能,政府可以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对刷单炒信行为的监控能力。建立政府与平台、行业组织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打破信息孤岛,通过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刷单行为进行识别和预警。同时,应建立全国统一的流量经济管理联动平台,汇聚市场监管、司法、网络安全等多方数据,形成实时动态监控与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刷单炒信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理。
2、平台端:健全信用评价及违规处理机制
平台在刷单炒信行为中的监管责任不可忽视,作为网络交易的核心枢纽,平台应从技术手段、制度设计、用户管理和合规运营等多方面加强监管,确保平台生态健康发展。
(1)强化技术手段,提升监控能力
一是智能算法筛查,利用机器学习算法分析用户交易行为、评价频率、商品销量增长等异常数据,识别出可能存在刷单的账户和交易;二是行为轨迹监控,通过记录用户的交易频率、IP地址变动、用户注册时间等信息,构建用户行为画像,针对短期内激增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三是实时反作弊系统:构建平台反作弊系统,结合用户行为模式、商品交易路径等数据,自动化识别和打击刷单炒信行为。四是与监管部门合作,与政府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定期汇报刷单炒信的监控数据,协助相关部门打击网络欺诈行为。五是行业标准制定,与行业协会共同制定行业内统一的商家信用评分体系、违规处罚规则,推动平台经济领域的行业自律。
(2)完善审核机制,加强商家资质审核
一是严格商家准入标准,在商家入驻时进行更为严格的背景调查,包括资质验证、经营历史、关联企业调查等,以排除存在恶意刷单倾向的商家。二是定期运营评估,建立商家运营评估机制,定期对商家的交易行为、用户评价、商品流通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重点核查高风险商家,并对违规商家采取警告、限流、下架等措施。三是商家诚信记录制度,平台应建立商家诚信档案,记录商家曾经的刷单炒信行为及其他违规情况,并对严重违法的商家永久禁止入驻。四是完善处罚与公示系统,根据刷单行为的严重程度,实施警告、限流、封店、永久禁入等分级处罚措施,确保对违规商家形成有效震慑。将刷单行为严重的商家和用户列入平台黑名单,公开披露其违规行为,并在平台内进行公示,形成商家自律和用户监督的双重保障。此外,将严重违规商家和用户的刷单行为纳入信用体系,限制其参与平台的活动,甚至联合其他平台共同实施惩戒。
(3)优化消费者投诉举报与评价机制
一是优化举报入口,在商品评价页面、订单详情页面等用户常用场景设置显眼的举报入口,便于消费者举报异常交易和评价。二是奖励举报机制,对于成功举报刷单行为的消费者,平台应设置相应的奖励机制,提升用户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三是透明反馈,确保举报信息的透明处理,对举报行为进行快速响应,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提升平台的公信力和用户信任度。
(三)后端救济:司法端强化规则适用及提供案例指引
1、强化司法解释,灵活应对新兴刷单模式
一方面要及时发布司法解释,在处理刷单炒信案件时,应注重总结案件经验,及时发布针对具体案件的司法解释或司法建议,为法律规则的调整和优化提供现实依据。通过反向优化法律规则,确保法律规则与市场发展同步更新。另一方面要动态更新法律条文的适用解释:针对互联网新模式的刷单行为,司法解释需要紧跟行业动态,及时调整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使其符合行业发展的新变化,增强法律对互联网环境下刷单行为的应对能力。
2、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
一方面要定期发布典型案例,通过筛选在刷单炒信案件中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例,定期发布公告,树立司法处理标准,为社会提供有效的法律指引,规范电子商务平台及商家行为。另一方面要明确司法裁决中的行为规范,司法机关应在典型案件中明确刷单炒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平台责任划分、损害赔偿处理等方面的规范,确保行业主体能够根据案例指引依法规范其行为。此外,司法机关在处理刷单炒信案件时,应注重总结案件经验,及时发布针对具体案件的司法意见或指引,为法律规则的调整和优化提供现实依据。通过反向优化法律规则,确保法律规则与市场发展同步更新。
3、审查平台治理中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一方面是避免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司法机关应审查平台在治理刷单炒信行为时,是否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商家和用户施加不合理限制或负担。对于平台的格式合同和治理行为,应依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进行审查,确保平台的管理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是保障平台治理中的合理处罚机制:平台在处理刷单商家或用户时,司法机关需审查其处罚机制的合理性,确保平台的处罚不超出合法范围,既不能滥用权力,也需保障市场秩序。
4、促进司法与其他治理主体的联动
一方面要推动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协同,在刷单炒信案件中,司法机关应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保持信息共享与联动合作,确保案件调查、证据收集和判决执行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推动多方参与机制的构建:司法机关应推动消费者、行业协会等多元主体参与刷单治理,结合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机制,形成多方共同治理的格局。
五、结语
综上所述,刷单炒信行为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中的重大挑战,严重影响了网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为了有效遏制这一现象,必须构建多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形成前端预防、中段监控、后端惩处的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净化交易环境,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董飞律师
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法律硕士,中国法学会会员,上海青年律师领军人才成员,法律人在线教育平台—智拾网讲师,某二审改判案件代理人。 董律师擅长处理公司法、股东纠纷、合同纠纷、刑事等法律问题.,办理案件过程中成功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或实现权益达数千万元。(律师微信:dongfeilvshi)
